【曇曜撰】胡錦濤主席新內閣--宇宙靈性美學宗教新政凝聚民族力量[001]

胡錦濤主席靈性美學宗教新政

【曇曜撰】

胡錦濤主席新內閣--宇宙靈性美學

宗教新政

凝聚民族力量

 

 胡錦濤主席靈性美學宗教新政

 

凝聚民族力量 

1982年,黨中央頒發了《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發佈了鄧小平主席靈性美學宗教新政。 

2008年06月03日,新一期中共中央委員會機關刊物《求是》雜誌,刊登中國國家宗教事務局局長葉小文論述宗教工作的文章。顯示了胡錦濤主席新內閣---宇宙靈性美學新政凝聚民族力量。 

 

國家宗教事務局局長 葉小文在《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一文中

 

 

在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和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正確領導下,我們黨把馬克思主義宗教觀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緊密結合起來,在宗教理論和法制建設兩個方面都取得了重要進展。 

理論上的建樹,就是在黨的關於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一系列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煉、確立了新世紀新階段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 

法制方面的建設,就是在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大背景下,在制定宗教方面兩個單項行政法規和若干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基礎上,制定、頒布了《宗教事務條例》。 

胡錦濤總書記指出“做好新形勢下的宗教工作,關鍵是要全面理解和認真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落實宗教事務條例。”

顯示了胡錦濤主席新內閣---宇宙靈性美學宗教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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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國家宗教事務局局長  葉小文 

    做好新形勢下的宗教工作,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着力激發信教群眾的愛國熱情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積極性,把他們同不信教群眾團結在一起,共同為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  

    “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寫入黨章  

    黨的十七大黨章總綱部分增寫了“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團結信教群眾為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這標誌着我們黨對宗教問題的認識更加清醒和自覺。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是: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這個基本方針,是包括“四句話”的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必須全面準確地理解。  

    第一句話: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我們黨一貫主張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982年,黨中央頒發了《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其主旨是要求全面恢復和貫徹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第二句話:依法管理宗教事務。199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明確提出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務。1994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和《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2004年,頒布《宗教事務條例》,依法管理宗教事務邁上了新台階。  

    第三句話:堅持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我國的“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為了有針對性地加強抵禦境外勢力利用宗教對我國進行滲透的工作,黨的十六大報告首次加上了“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  

    第四句話: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1993年,江澤民同志提出,“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2007年12月18日,在第十七屆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體學習會上,胡錦濤同志強調,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是做好新形勢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做好信教群眾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務。這“兩個根本”的提出,為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指出了新路子,提出了新要求。  

    從以上簡要回顧可以看出,在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和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正確領導下,我們黨把馬克思主義宗教觀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緊密結合起來,在宗教理論和法制建設兩個方面都取得了重要進展。理論上的建樹,就是在黨的關於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一系列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煉、確立了新世紀新階段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法制方面的建設,就是在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大背景下,在制定宗教方面兩個單項行政法規和若干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基礎上,制定、頒布了《宗教事務條例》。胡錦濤總書記指出:“做好新形勢下的宗教工作,關鍵是要全面理解和認真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落實宗教事務條例。”  

    全面把握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的科學內涵  

    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有着豐富的科學內涵。全面把握這一基本方針,應着重認識和把握以下幾點。  

    (一)關於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1.宗教信仰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們黨的一項基本政策。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以人為本的重要體現,是我們黨維護人民利益、尊重和保護人權的重要體現,是保持黨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繫、鞏固和擴大黨的群眾基礎的必然要求。  

    2.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核心,是尊重和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多數群眾不信教的地方,注意尊重和保護少數信教群眾的權益;在多數群眾信教的地方,注意尊重和保護少數不信教群眾的權益。  

    3.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保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堅決糾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視信教群眾、侵犯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合法權益的現象。  

    4.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在政治上、經濟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廣大信教群眾也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積極力量。  

    5.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是我們黨處理同宗教界人士關係的原則。愛國主義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既是我們和宗教界朋友在政治上實現團結合作的基礎,也是在信仰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基礎。宗教界要堅定不移地擁護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  

    6.廣大共產黨員在任何時候都要堅定共產主義信念不動搖,牢固樹立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世界觀。同時要注意尊重信教群眾的宗教信仰,避免誇大信仰上的差異。要宣傳無神論,但不能簡單地把有神論和無神論的區別等同於政治上的對立。  

    (二)關於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1.對於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必須依法予以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體現,是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推動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軌道的客觀要求,是做好新形勢下宗教工作的重要途徑,也是促進宗教活動規範有序的必要舉措。  

    2.各宗教一律平等。既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滅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發展宗教。國家實行政教分離、宗教與教育相分離的原則。  

    3.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要旨是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確保宗教活動有序進行。  

    4.任何宗教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都不能干預行政、司法、教育等國家職能的實施,妨礙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任何人或組織都不得利用宗教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損害社會、集體的利益,妨礙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所有宗教團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都要牢固樹立國家意識、公民意識和法律意識,堅持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宗教活動。  

    5.宗教的社會作用,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我國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內部矛盾,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能出現對抗性的問題,要嚴格區分、妥善處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  

    6.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最重要的是深入貫徹落實《宗教事務條例》。要完善和制定條例的相關配套規章和管理辦法。宗教事務部門要牢固樹立法制觀念,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當前要切實解決不願管(怕太敏感)、不敢管(怕太複雜)、不會管(方法不對)的問題。深入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努力探索依法管理的有效辦法和途徑,不斷創新管理模式。  

    7.必須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重點放在基層,把措施落實到基層,確保基層有人管、有人抓。  

    (三)關於堅持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  

    1.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是指中國的宗教事業由中國的宗教信徒自主辦理,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和控制。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是基於我國曾經長期遭受帝國主義侵略和掠奪、有的宗教被帝國主義控制和利用的歷史事實,是我國信教群眾的自主選擇,是我國各宗教處理對外關係的一條重要原則,是宗教事業健康發展的保證。  

    2.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必須堅決抵禦境外利用宗教對我國進行的滲透。  

    3.要把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和宗教界的正常對外交往區別開來,鼓勵和支持我國宗教界在獨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更加積極有效地對外介紹我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狀況,使我國的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得到國際社會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4.在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群眾中,開展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教育,增強維護國家和民族利益的責任感,增強抵禦滲透的自覺性和堅定性。要把抵禦滲透同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結合起來,同解決信教群眾生產生活的實際困難結合起來,同提高全體人民的科學文化素質結合起來,同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和基層政權建設結合起來。  

    (四)關於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1.宗教有其產生、發展和消亡的過程,宗教走向最終消亡可能比階級、國家的消亡還要久遠。宗教既然在我國社會將長期存在,就要正視它、引導它,促使我國宗教界和信教群眾朝着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總方向前進。  

    2.發揮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團結他們為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這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國宗教自身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  

    3.鼓勵宗教界發揚愛國愛教、團結進步、服務社會的優良傳統,支持他們為民族團結、祖國統一多作貢獻,引導他們反對和抵制利用宗教進行危害社會主義祖國和人民利益的違法犯罪活動。  

    4.支持宗教界根據我國社會深刻變革、發展進步的實際,對宗教教義作出符合時代要求的闡釋,努力挖掘和弘揚宗教教義、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有利於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夯實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思想道德基礎。  

    5.支持宗教界通過促進宗教與社會和諧相處,各宗教和諧相處,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信仰不同宗教群眾和諧相處,建設“和諧宗教”。  

    6.做好信教群眾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務,引導和支持信教群眾在開展正常宗教活動的同時,努力發展經濟、改善生活、勤勞致富。鼓勵和支持信教群眾廣泛開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動,豐富精神生活。  

    7.進一步探索宗教服務社會、服務人群的方法與途徑,鼓勵有條件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積极參与社會救助、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在扶貧、濟困、救災、助殘、養老、支教、義診等方面發揮有益作用。  

    8.幫助和指導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充分發揮宗教團體作為黨和政府聯繫信教群眾的橋樑與紐帶作用。增強愛國宗教團體的自養能力。深入研究新形勢下培養愛國宗教人士的特點和規律,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學識上有造詣、品德上能服眾的要求,推進宗教界愛國人士的培養教育工作。  

    在宗教工作中堅持以人為本  

    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在觀察宗教問題時,要眼中有“人”——信教群眾和宗教界人士;在宗教工作實踐中,要圍繞着“人”,把做好信教群眾工作作為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務。

 

    把馬克思主義宗教觀與群眾觀結合起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教群眾是人民群眾的一部分。我們黨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其中也包括信教群眾的利益;我們黨團結依靠最廣大人民群眾,其中也包括團結依靠信教群眾。信教群眾也是我們黨執政的群眾基礎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團結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為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是在宗教工作中貫徹黨的群眾路線的必然要求,是在宗教工作中體現以人為本的必然要求。  

    把做好一大批“人”——信教群眾的工作,作為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務。要切實尊重和保護信教群眾的宗教信仰自由,堅持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增強黨在信教群眾中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加強對信教群眾的教育引導,深入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引導他們正確認識國家利益與個人宗教信仰、權利與義務的關係;開展法制教育,增強信教群眾的法律意識,使他們明白宗教活動只能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堅決反對一切利用宗教進行危害社會主義祖國和人民利益的違法犯罪活動;開展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加強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引導信教群眾養成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健康心態。尊重和保護信教群眾在經濟、政治、社會生活包括宗教生活領域中的合法權益,幫助他們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使信教群眾切實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和溫暖,增強對黨和政府的感情。引導信教群眾明辨是非,幫助他們認清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分裂祖國、危害人民利益的本質,增強抵禦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國進行滲透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把做好特殊的“人”——宗教上層人士的工作,培養一支合格的愛國宗教教職人員隊伍,作為宗教工作的當務之急。要特別注意做好宗教界人士和愛國宗教團體的工作,充分發揮他們在宣傳政策、協調關係、溝通思想、理順情緒、化解矛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實加強對愛國宗教教職人員的培養和培訓,支持愛國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不斷提高宗教教職人員的政治素質、文化素質和宗教服務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合格的宗教教職人員隊伍,保證宗教組織的領導權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教人士手中。切實關心宗教界人士的生活,積極探索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指導、推動愛國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他們解決編製、經費、辦公條件等方面的實際困難,支持他們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服務水平。  

    在宗教事務管理中推進“人本管理”。要尊重信教群眾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切實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引導愛國宗教組織加強自身建設,實行民主管理。宗教事務部門要強化服務職能,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和為宗教界提供服務有機結合起來,在服務中實施管理,在管理中體現服務。宗教事務管理涉及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涉及群眾工作、統戰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涉及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和有效開展對敵鬥爭,涉及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涉及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和睦,是一項複雜的社會管理系統工程。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要按照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入貫徹落實《宗教事務條例》,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宗教事務又是特殊的社會事務,對宗教事務的管理應納入科學、規範的軌道,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要不斷學習,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在宗教事務管理中堅持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在西藏問題上,我們和西方一些人在立場和觀點上的本質區別,不是要不要保護藏族文化,不是要不要保證“西藏文明的延續”,而在於誰才是真正為了民族的根本利益,為了民族的團結和進步。我們必須警惕和反對任何利用宗教分裂人民、破壞民族團結的言論和行動。我們和達賴集團的矛盾,不是民族問題,不是宗教問題,也不是人權問題,而是維護祖國統一和分裂祖國的問題。西藏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們不僅能夠把歷史遺留下的問題處理好,而且要實現包括藏族在內的56個民族的共同富裕、共同進步、共同繁榮。  

如是開示說:  

胡錦濤主席新內閣--宇宙靈性美學宗教新政


  1. 041689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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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錦濤主席新內閣–宇宙靈性美學宗教新政凝聚民族力量. 胡錦濤總書記指出:“做好新形勢下的宗教工作,關鍵是要全面理解和認真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落實宗教事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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